
收到要求改正個人資料,先分清法定「改正資料要求」與日常資料更新:前者須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程序條件;後者仍要按資料用途處理準確性,但不應硬套成同一法律流程。以下依 PCPD 的《資料使用者如何妥善處理改正資料要求》,整理辨認、比對、身份授權、決定、回覆與副本追蹤的實作步驟。收到後先保存原文與收件日,指定承辦人,讓每個判斷都能回到同一份資料和紀錄。

怎樣辨認是更正要求?
不要只看信件標題,也不要等對方引用條例條文。按 PCPD 指引,法定改正資料要求的核心,是資料當事人或合資格的「有關人士」以中文或英文書面請求更正其個人資料,而資料使用者此前已依從一項查閱資料要求,把所涉資料副本提供給資料當事人。這個前提要查證:系統是否有該次查閱要求、交付副本及其涵蓋欄位;僅在客服對話、調查或一般往來中看過一份資料,不等同依法取得該副本。要求者後來用電郵指出副本某欄不準確並要求改正,即使沒有寫「改正資料要求」,仍可能符合;口頭反映則不是法定書面要求,且沒有指定表格。相對地,客戶只通知新地址、要求更新聯絡方式,未必走法定改正要求程序;但機構仍須按資料用途採取切實可行步驟維持資料準確,不能只因缺少前次查閱要求便擱置。例:員工在調查中收到出勤表後要求改表,若表格不是依其查閱資料要求提供,記為一般準確性處理並核實;不要把它標成已符合全部法定門檻的案件。收件人可先記三項:前次查閱要求編號與交付日期、這次指出的資料欄位、對方要求的動作。若前次案件無法查到,搜尋寄件人、附件版本和交付紀錄,再將未確認事項交承辦人核實;不要只按郵件標題自動歸類,也不要因缺內部表格就要求重填。若最終不是法定改正要求,記下路由理由並另行處理資料準確性,避免「不屬法定程序」被誤寫成「不用處理資料」。先把兩條路徑分開記錄,才不會漏做一般更新,也不會誤算法定流程。
原始資料與要求怎麼比?
把每項爭議拆成「已提供的內容、要求者指出的錯誤、所求改法、支持證據」四欄,逐字核對副本版本、資料期間、欄位來源和用途。條例所說的不準確,可包括不正確、誤導、不完全或過時;要求者應提供足以讓資料使用者辨明錯在何處及所求改正是否準確的資料。不要把「不同意結果」直接等同錯誤,也不要因證明文件與舊紀錄不同就不問日期和情境。假設副本寫「甲街18號」,要求者說門牌應為「81號」;要比對原始申請表、後續變更紀錄及各文件生效日期,確認是輸入倒置、後來搬遷,還是兩份資料分屬不同時點。若缺少關鍵材料,可只索取合理需要的部分,並說明要確認哪個差異;收到第三方來源資料時,也可向來源方核對。結論要能指出每個欄位是已證實錯誤、仍待釐清、或證據顯示原紀錄準確;如改正內容本身無法確認,不要先照改再補查。
| 比對欄位 | 假設個案 | 核對動作 |
|---|---|---|
| 已交付副本 | 地址為甲街18號 | 找到前次副本和日期 |
| 錯誤主張 | 門牌應為81號 | 比對原始表格與來源 |
| 要求改法 | 把18改成81 | 核對生效日及佐證 |
核對時以「一個欄位、一個期間、一個主張」作單位,避免籠統寫成整個檔案有錯。把來源文件名稱、建立日期和版本列入比對表,將缺漏資料與錯誤資料分開:若內容原本有值但錯,找可確認正確值的記錄;若某段未填,確認要求者要補上哪一項及依據;若資料已過時,查它在目前用途下是否仍會被使用。若兩份來源相互矛盾,保存差異並請求可合理取得的補充材料。這份表也是決定後回覆和同步副本的索引,可用欄位編號連回原資料,避免同名資料被誤改。
身份與授權如何確認?
先核對要求者是否與前次查閱資料要求者相同,並調出當時已收的身份資料和案件紀錄;不要無差別地重新索取證件副本。若為本人提出,檢查現有資料能否合理確認其身份;若由他人代辦,還須確認資料當事人身份、代表者與當事人的關係,以及其是否有權提出這項改正要求。要分清:某人若僅因資料當事人的書面授權而可代辦查閱資料要求,該授權本身不會自動授權其提出改正資料要求;PCPD 指引要求就改正要求另提供由資料當事人簽署的授權書。判斷授權時,核對簽署人、被授權人、資料當事人和要求範圍是否對得上;如授權只寫查閱或未涵蓋本次改正,先指出缺少哪一項,再要求合理所需的補充資料。例:員工的家人轉寄前次查閱副本並要求改名,不能只因持有電郵或舊授權便修改,須確認資料當事人及本次代理權。若身份或代表關係無法按合理需要確認,法例列有須拒絕依從的情況;將查核依據、補件要求、取得日期和結果存入案件紀錄,並限制接觸身份材料的人員。
核驗不等於無限收集身份文件。先查看既有檔案是否已足以認定同一人,再按風險選擇最少但有效的確認資料;若遮蔽部分欄位的證件副本已足以核驗,便不必複製保存全部資料。可透過原登記聯絡方式確認新聯絡人,並把敏感證明存放在限制存取的位置;案件摘要只記核對結果和證據位置,不在一般工作表重抄身份號碼。例:對方只請求更正姓名拼字,可比對原檔姓名、已驗證帳戶和前次交付紀錄,不因名字改一字便收取與事項無關的住址或銀行資料。
更正範圍由誰決定?
由掌握該資料用途與處理情況的資料使用者,根據資料、來源及證據判斷是否不準確、應如何更正;申請者提出的改法是待核對的主張,不是自動生效的指令。可向資料來源方求證,但不要只因資料來自外部、承辦商或另一部門,就把責任整件轉出去。先分辨事實、意見與混合欄位:姓名拼錯、日期錯置可能可由原始紀錄確認;績效評語則可能含不能客觀核實的意見。即使不接納要求者對意見的判斷,也不能把整份資料當作從未發生;若拒絕更正屬意見表達的資料,應依條例製作爭議事項附註,使任何使用者在看不到附註時不能使用該資料,並把附註副本附於拒絕通知。例:考勤表中的打卡時間與主管對工作態度的評語,應分欄核對;證明打卡時間有誤時更正該欄,對評語則記下要求者爭議的具體事項並按規定附註。若另一資料使用者控制處理方式而限制部分改正,說明受限範圍、確認仍可完成的部分並分別處理,不以此一概拒絕全部要求。決定紀錄應列明核對人、採納或不採納的證據、改正範圍、未改項目理由及附註位置,讓後續讀取資料的人能理解版本差異。
條例所稱「改正」涵蓋更正、刪除或填備資料,所以要求者提出刪除、補充或改字時,都要確認所求結果本身準確,並界定涉及哪些欄位、期間與用途。若爭議其實是對評分公平與否的整體爭論,不要把改正程序當成裁決整場僱傭糾紛的途徑;但仍須逐項處理可驗證的個人資料。只部分證據成立時,精確列明已改、未改項目及理由,避免以「整份資料有爭議」一筆帶過。
無法照改怎麼回覆?
先分清「拒絕」與「暫未能完全依從」。資料使用者如不信納資料不準確、沒有足夠資訊辨明不準確之處、不能信納要求的改正內容準確,或其他法定情況適用,可按條例考慮拒絕;身份資料不足則另有須拒絕依從的規定及例外。拒絕時要盡早以書面通知,最遲不得超過收件後40個曆日,清楚列出理由;如屬意見表達,還要附上前述附註。若現階段只是資料量大或須核對來源而未能在期限內完成,不應以「處理中」代替正式回覆:須在40日屆滿前書面說明未能完成及原因,在可完成範圍內先行依從,之後再於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完成。假設要求更正三個欄位,其中兩項已核實、一項待來源方回覆,可先完成可確認的部分,列明第三項未能確認的理由與後續處理,不把三項一併擱置。收到、補件、部分更正、拒絕理由、通知及完成日期都應留痕;如作出拒絕,另把理由詳情記入紀錄簿並保存四年。
把時計從收件入口就開啟:保留原郵件、信封或電子系統時間戳,案件表列出收到日、責任人、身份補件、每個資料項狀態、預定回覆和實際送達。由承辦人核對期限,不能等到完成調查才補登。回覆文字要符合實際結果,可分為「已改正並附副本」、「拒絕並列明理由」或「期限內未能完全依從、已完成部分及原因」,避免只寫收到、已轉交或仍在跟進。對附註、第三者控制等特殊情況,先由主管或私隱負責人檢查適用依據;要求者不同意結果時,也保存往返信件和原決定證據,不改寫時間線。受託者或資料來源方尚未回覆,不會令原始收件日消失;升級處理時一併交代期限和已完成部分。
受影響副本如何同步?
改正完成不代表只改主畫面便結案。先列出該資料在內部系統、匯出檔、工作副本及受託處理環節中的位置,記錄哪一份屬仍在使用的個人資料、由誰管理、需要何種更正;同時保留可追溯的變更前後值、操作人和時間,避免無痕覆寫歷史紀錄。法定要求完成後,須向要求者提供經改正的資料副本。再查披露紀錄:如果資料在改正日前12個月內曾披露予第三者,而且沒有理由相信對方已停止為原披露目的或直接相關目的使用該資料,資料使用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步驟,向第三者提供改正副本及說明改正理由的書面通知。若在收到要求後、決定前仍披露相關資料,也須採取切實可行步驟告知對方該資料正考慮改正。例:假設公司更正一項已寄給外部服務商的聯絡資料,先查披露日期、用途及對方是否仍使用,再記下通知對象、所送版本、理由和送達結果;不可只更新內部名冊就宣稱完成。最後以清單核對內外副本、收件人回覆和案件紀錄,確認同步的是受影響版本,不是把所有歷史資料一律刪除。用披露清單對照收件者和版本,只向仍受影響的對象提供更正副本及理由,並保存寄送方式、日期、版本和結果。若有根據認為對方已停止原目的,記下判斷依據,不把12個月當成通知歷史收件人的指令。
下一步可先建立一張案件表,欄位放入收件日、前次查閱副本、身份授權、資料差異、證據、決定、回覆和第三者通知。若要了解 Chan & Chung 的現有資訊,請由官方網站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