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是甚麼?香港公司為何 2018 年起一定要有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即 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SCR),是香港公司用來記錄公司背後最終自然人或控制實體的法定登記冊。它不是讓公眾查股權的資料庫,而是在指定執法機關需要時,讓公司能交出實益控制資料。
SCR 的法律基礎是《公司條例》(第 622 章)第 12 部第 2A 分部,即第 653A 至 653ZK 條。制度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核心架構至今仍沿用同一套 2018 年框架,包括 25% 門檻、五項控制條件、指定代表及罰則安排。
這裏最容易被誤傳的是「要不要公開」。SCR 是封閉式登記冊:公司不需要把 SCR 上載到網上、不公開予公眾查閱,也無須日常交付公司註冊處。網上流傳的「2025/2026 SCR 新規」不少沒有香港官方來源支持,企業應以公司註冊處及《公司條例》文本為準。
誰是「重要控制人」?25% 股份/表決權等 5 大判定條件
按官方指引及附表 5A,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項,即可能屬於須登記的重要控制人。
條件 1–2:股份與表決權
第一,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超過 25% 已發行股份。若公司沒有股本,則看是否享有超過 25% 資本或利潤分配權。第二,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超過 25% 表決權。
實務上,最常出錯的字眼是「間接」。例如自然人透過 BVI、開曼、信託或多層控股公司持有香港公司權益,公司不能只看第一層股東名冊就停下來,而要向上追溯實際控制鏈。
條件 3:董事委任或罷免權
若某人或某法律實體有權委任或罷免公司過半數董事,即使其持股比例未必超過 25%,仍可能構成重要控制人。這類權利不一定寫在股權比例裏,可能出現在股東協議、投資協議、章程文件或其他控制安排中。
條件 4: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即使不符合股份、表決權或董事委任權門檻,只要某人實際上對公司發揮重大影響力或控制,也可能需要登記。這是一項實質判斷,不能只用股權比例機械處理。
條件 5:信託或非法人商號
若某人對信託或非法人商號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託的受託人或該商號的成員就香港公司符合前四項條件之一,該人亦可能成為重要控制人。遇到保護人、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的權力分配時,應按文件及實際控制安排逐項分析。
跨路徑持股要合併計算
官方 FAQ 的思路很直接:不能把不同路徑切開來看,藉此避開 25% 門檻。例如某人直接持有 24%,再透過 B 公司及 C 公司間接持有其他權益,若合計超過 25%,仍可能屬須登記人士。較穩妥的做法,是先畫出控制樹,再逐層計算股份、表決權及控制權。
哪些公司要備存、哪些豁免?
除上市公司外,所有根據《公司條例》或《舊有公司條例》成立及註冊的本地公司均須備存 SCR,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擔保有限公司及無限公司。2025 年 5 月 23 日生效的公司遷冊制度下,遷冊來港並成為經遷冊公司的實體,亦會進入香港公司法框架,因此需要處理 SCR 備存義務。
註冊非香港公司,即海外公司在香港登記的分行,則無須備存 SCR。這一點常被混淆:海外公司香港分行不用備存,不代表賺取離岸收入的香港公司不用備存。只要是香港本地公司,即使休眠、沒有營運、收入來自海外,或正申請離岸利得稅豁免,仍須按公司法備存 SCR。
即使公司確實沒有重要控制人,也不是可以把 SCR 放空不管。官方 FAQ 及指引要求公司在登記冊內註明公司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公司沒有重要控制人。
出海控股架構怎樣穿透?BVI/開曼/信託/代名人追溯到最終自然人
SCR 的重點不是抄下第一層股東,而是辨識誰最終控制香港公司。海外控股公司、中間控股公司、基金、信託或代名人安排,都需要視乎實際控制權作穿透分析。
海外控股實例
若香港公司的唯一股東是一間由創辦人全資持有的 BVI 公司,根據公司註冊處 FAQ 的例子,BVI 公司及創辦人本人都可能需要記入 SCR。公司亦須進一步作出合理調查,確認是否有其他人透過該海外公司控制香港公司。
中間層是上市公司
即使中間層是香港上市公司,也不能自動停止分析。官方 FAQ 提醒,公司仍要考慮是否有人透過該上市公司對香港公司構成控制。也就是說,SCR 看的是控制實質,而不是只看中間層名稱。
信託與代名人
信託架構下,應辨識受託人、委託人、保護人及受益人中誰具有實際控制。若保護人有權罷免受託人或左右信託資產處置,可能構成重要控制。代名人持股方面,官方 FAQ 的原則是登記實際擁有人,而不是只登記代名人。
如涉及代客穿透分析、代備存 SCR 或指定代表安排,相關工作可能屬受規管信託或公司服務。受規管服務由 Intelligent Services Limited(TC010349)提供,Chan & Chung 本身並非持牌 TCSP。
怎樣備存?8 步操作清單與指定代表角色
8 步操作清單
- 定下 SCR 備存地點,可以是註冊辦事處或香港某個地方;如首次備存於註冊辦事處以外地方,通常須在 15 日內交付 NR2。
- 繪製股權及控制樹狀圖,標示每層持股比例、表決權、董事委任權及其他控制條款。
- 對每一層,包括 BVI、開曼、信託、基金及代持安排,追溯至最終自然人或實際控制實體。
- 用五項條件測試每個疑似重要控制人,並合併不同持股或控制路徑。
- 向疑似重要控制人或知情人士發出通知;收件人通常須在 1 個月內回覆。
- 在確認所需詳情後 7 日內,把資料記入 SCR;即使沒有重要控制人,也要作相應註明。
- 指定至少一名居港指定代表。
- 如資料有變更,在得知須登記更改後 7 日內更新;失效記項須保留至失效日起 6 年期滿後才可銷毀。
指定代表資格
公司須指定至少一名指定代表,負責協助執法機關查閱 SCR。指定代表可以是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僱員,前提是其為居於香港的自然人;亦可以是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根據第 615 章持牌的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重要控制人本人如符合資格,亦可兼任指定代表。
登記冊內容
SCR 通常要記錄重要控制人的姓名或名稱、通訊地址、身份證或護照資料、成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及控制性質;若是須登記法律實體,還要記錄法律形式、註冊編號、成立地及註冊辦事處地址。登記冊可用中文或英文備存。
代客擔任指定代表或代備存 SCR 可能屬受規管 TCSP 服務,由 Intelligent Services Limited(TC010349)提供。
關鍵時效一次看
確認重要控制人詳情後,公司通常須在 7 日內記入登記冊。得知有須登記更改後,亦須在 7 日內更新。
公司發出通知後,收件人一般須在 1 個月內回覆。若 SCR 首次備存於註冊辦事處以外地方,或備存地點有更改,通常須在 15 日內交付 NR2;若 SCR 與成員登記冊備存於同一地方且該地點已通知處長,則可能無須另交 NR2。
記項失效後不能即時銷毀。相關資料須保留至失效日起計 6 年期滿後,才可按規定處理。坊間有文章寫成 NR2 14 日,但政府指引列明的是 15 日,實務上應以官方數字為準。
罰則有多重?兩種罪不可混淆
未履行備存、識別、更新或查閱責任
如公司未履行 SCR 相關責任,公司及每名責任人均屬犯罪,可各處第 4 級罰款,即 HK$25,000;如屬持續罪行,另可每日罰款 HK$700。這是未按制度履行法定程序的罰則。
明知或罔顧作出虛假或誤導陳述
另一類是明知或罔顧地作出虛假、具欺騙性或誤導性的陳述。根據專業法律分析,此類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 HK$300,000 及監禁 2 年;循簡易程序定罪則處 HK$100,000 及監禁 6 個月。
兩者不可混淆。部分 SEO 文章把「未備存 SCR」直接寫成 HK$300,000 或監禁 6 個月,這容易造成誤導;該較重罰則針對的是虛假或誤導陳述,不是單純未備存責任本身。
破解迷思:網傳「2025/2026 SCR 改用 BOSS 系統/受益所有人登記冊」是真的嗎?
截至本文日期,香港 SCR 仍屬《公司條例》第 622 章第 12 部第 2A 分部下的 2018 年制度,並沒有官方資料顯示已改為所謂 BOSS 系統、受益所有人登記冊取代 SCR、附屬規例第 622J 章、SCR1 表格、每年隨 NAR1 提交受益所有人狀況聲明,或抽查率 30% 等安排。
這些說法主要見於部分內地 SEO 博客,並無香港政府來源佐證,不能作為合規事實引用。企業只要先記住官方框架的基本點:SCR 是封閉式登記冊,不上網申報、不公開,也不是日常交付公司註冊處的周年申報文件。
2025 兩項真正相關新政對出海企業的影響
公司遷冊制度
香港公司遷冊制度於 2025 年 5 月 23 日生效,讓合資格海外公司可申請遷冊來港,並成為經遷冊公司。遷冊後,公司被納入香港公司法框架;根據公司註冊處指引,經遷冊公司亦屬需要備存 SCR 的公司類別。海外公司完成遷冊後,還須在 120 日內於原註冊地撤銷登記,因此 SCR、董事、成員登記冊及其他公司紀錄應同步處理。
TCSP 反洗錢指引更新
2025 年 3 月更新的 TCSP 反洗錢指引並沒有改寫 SCR 條文,但加強了持牌 TCSP 在機構層面 ML/TF 風險評估及盡職審查方面的要求。對多層海外控股、信託或代名人安排而言,這代表服務提供者在協助穿透及備存資料時,會更重視文件證據、控制鏈合理性及風險判斷。
常見問題 FAQ + 何時該找專業協助
SCR 與周年申報表 NAR1 是同一件事嗎?不是。NAR1 是交付公司註冊處的周年申報文件;SCR 是公司自行備存的封閉式登記冊,供指定執法機關查閱。
SCR 是否等同稅務上的受益所有人認定?不是。SCR 是公司法下的控制人透明度制度;稅務受益所有人判斷則用於稅務局、稅收協定優惠及反避稅語境,判準與場景不同。涉及稅務受益所有人或稅收協定待遇時,必須按個案判斷,宜諮詢專業稅務意見,本文不構成節稅或避稅保證。
離岸或休眠公司真的要備存 SCR 嗎?只要是香港本地公司,答案通常是要。是否有營運、是否休眠、收入是否來自海外,並不等同免除公司法下的 SCR 責任。
若控股結構包含 BVI、開曼、信託、多層代持,或公司沒有合資格居港自然人可任指定代表,又或剛完成或計劃遷冊來港,宜盡早釐清 SCR 備存與指定代表安排。受規管的信託或公司服務,包括代客備存 SCR、擔任指定代表,由 Intelligent Services Limited(TC010349)提供;其他企業合規需要,則可按個案先釐清需求,再轉介至合適的持牌或專業服務提供者。
本文為一般資訊,並非法律或稅務意見。SCR 判定、稅務受益所有人分析及跨境架構安排均須按個案判斷,宜諮詢專業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