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是甚么?香港公司为何 2018 年起一定要有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即 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SCR),是香港公司用来记录公司背后最终自然人或控制实体的法定登记册。它不是让公众查股权的数据库,而是在指定执法机关需要时,让公司能交出实益控制数据。
SCR 的法律基础是《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12 部第 2A 分部,即第 653A 至 653ZK 条。制度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内核架构至今仍沿用同一套 2018 年框架,包括 25% 门槛、五项控制条件、指定代表及罚则安排。
这里最容易被误传的是「要不要公开」。SCR 是封闭式登记册:公司不需要把 SCR 上载到网上、不公开予公众查阅,也无须日常交付公司注册处。网上流传的「2025/2026 SCR 新规」不少没有香港官方来源支持,企业应以公司注册处及《公司条例》文本为准。
谁是「重要控制人」?25% 股份/表决权等 5 大判定条件
按官方指引及附表 5A,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即可能属于须登记的重要控制人。
条件 1–2:股份与表决权
第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超过 25% 已发行股份。若公司没有股本,则看是否享有超过 25% 资本或利润分配权。第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超过 25% 表决权。
实务上,最常出错的字眼是「间接」。例如自然人通过 BVI、开曼、信托或多层控股公司持有香港公司权益,公司不能只看第一层股东名册就停下来,而要向上追溯实际控制链。
条件 3:董事委任或罢免权
若某人或某法律实体有权委任或罢免公司过半数董事,即使其持股比例未必超过 25%,仍可能构成重要控制人。这类权利不一定写在股权比例里,可能出现在股东协议、投资协议、章程文档或其他控制安排中。
条件 4: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即使不符合股份、表决权或董事委任权门槛,只要某人实际上对公司发挥重大影响力或控制,也可能需要登记。这是一项实质判断,不能只用股权比例机械处理。
条件 5:信托或非法人商号
若某人对信托或非法人商号有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的受托人或该商号的成员就香港公司符合前四项条件之一,该人亦可能成为重要控制人。遇到保护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的权力分配时,应按文档及实际控制安排逐项分析。
跨路径持股要合并计算
官方 FAQ 的思路很直接:不能把不同路径切开来看,借此避开 25% 门槛。例如某人直接持有 24%,再通过 B 公司及 C 公司间接持有其他权益,若合计超过 25%,仍可能属须登记人士。较稳妥的做法,是先画出控制树,再逐层计算股份、表决权及控制权。
哪些公司要备存、哪些豁免?
除上市公司外,所有根据《公司条例》或《旧有公司条例》成立及注册的本地公司均须备存 SCR,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及无限公司。2025 年 5 月 23 日生效的公司迁册制度下,迁册来港并成为经迁册公司的实体,亦会进入香港公司法框架,因此需要处理 SCR 备存义务。
注册非香港公司,即海外公司在香港登记的分行,则无须备存 SCR。这一点常被混淆:海外公司香港分行不用备存,不代表赚取离岸收入的香港公司不用备存。只要是香港本地公司,即使休眠、没有营运、收入来自海外,或正申请离岸利得税豁免,仍须按公司法备存 SCR。
即使公司确实没有重要控制人,也不是可以把 SCR 放空不管。官方 FAQ 及指引要求公司在登记册内注明公司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公司没有重要控制人。
出海控股架构怎样穿透?BVI/开曼/信托/代名人追溯到最终自然人
SCR 的重点不是抄下第一层股东,而是辨识谁最终控制香港公司。海外控股公司、中间控股公司、基金、信托或代名人安排,都需要视乎实际控制权作穿透分析。
海外控股实例
若香港公司的唯一股东是一间由创办人全资持有的 BVI 公司,根据公司注册处 FAQ 的例子,BVI 公司及创办人本人都可能需要记入 SCR。公司亦须进一步作出合理调查,确认是否有其他人通过该海外公司控制香港公司。
中间层是上市公司
即使中间层是香港上市公司,也不能自动停止分析。官方 FAQ 提醒,公司仍要考虑是否有人通过该上市公司对香港公司构成控制。也就是说,SCR 看的是控制实质,而不是只看中间层名称。
信托与代名人
信托架构下,应辨识受托人、委托人、保护人及受益人中谁具有实际控制。若保护人有权罢免受托人或左右信托资产处置,可能构成重要控制。代名人持股方面,官方 FAQ 的原则是登记实际拥有人,而不是只登记代名人。
如涉及代客穿透分析、代备存 SCR 或指定代表安排,相关工作可能属受规管信托或公司服务。受规管服务由 Intelligent Services Limited(TC010349)提供,Chan & Chung 本身并非持牌 TCSP。
怎样备存?8 步操作清单与指定代表角色
8 步操作清单
- 定下 SCR 备存地点,可以是注册办事处或香港某个地方;如首次备存于注册办事处以外地方,通常须在 15 日内交付 NR2。
- 绘制股权及控制树状图,标示每层持股比例、表决权、董事委任权及其他控制条款。
- 对每一层,包括 BVI、开曼、信托、基金及代持安排,追溯至最终自然人或实际控制实体。
- 用五项条件测试每个疑似重要控制人,并合并不同持股或控制路径。
- 向疑似重要控制人或知情人士发出通知;收件人通常须在 1 个月内回复。
- 在确认所需详情后 7 日内,把数据记入 SCR;即使没有重要控制人,也要作相应注明。
- 指定至少一名居港指定代表。
- 如数据有变更,在得知须登记更改后 7 日内更新;失效记项须保留至失效日起 6 年期满后才可销毁。
指定代表资格
公司须指定至少一名指定代表,负责协助执法机关查阅 SCR。指定代表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前提是其为居于香港的自然人;亦可以是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根据第 615 章持牌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重要控制人本人如符合资格,亦可兼任指定代表。
登记册内容
SCR 通常要记录重要控制人的姓名或名称、通信地址、身份证或护照数据、成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及控制性质;若是须登记法律实体,还要记录法律形式、注册编号、成立地及注册办事处地址。登记册可用中文或英文备存。
代客担任指定代表或代备存 SCR 可能属受规管 TCSP 服务,由 Intelligent Services Limited(TC010349)提供。
关键时效一次看
确认重要控制人详情后,公司通常须在 7 日内记入登记册。得知有须登记更改后,亦须在 7 日内更新。
公司发出通知后,收件人一般须在 1 个月内回复。若 SCR 首次备存于注册办事处以外地方,或备存地点有更改,通常须在 15 日内交付 NR2;若 SCR 与成员登记册备存于同一地方且该地点已通知处长,则可能无须另交 NR2。
记项失效后不能即时销毁。相关数据须保留至失效日起计 6 年期满后,才可按规定处理。坊间有文章写成 NR2 14 日,但政府指引列明的是 15 日,实务上应以官方数字为准。
罚则有多重?两种罪不可混淆
未履行备存、识别、更新或查阅责任
如公司未履行 SCR 相关责任,公司及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 4 级罚款,即 HK$25,000;如属持续罪行,另可每日罚款 HK$700。这是未按制度履行法定进程的罚则。
明知或罔顾作出虚假或误导陈述
另一类是明知或罔顾地作出虚假、具欺骗性或误导性的陈述。根据专业法律分析,此类罪行一经循公诉进程定罪,可处 HK$300,000 及监禁 2 年;循简易进程定罪则处 HK$100,000 及监禁 6 个月。
两者不可混淆。部分 SEO 文章把「未备存 SCR」直接写成 HK$300,000 或监禁 6 个月,这容易造成误导;该较重罚则针对的是虚假或误导陈述,不是单纯未备存责任本身。
破解迷思:网传「2025/2026 SCR 改用 BOSS 系统/受益所有人登记册」是真的吗?
截至本文日期,香港 SCR 仍属《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12 部第 2A 分部下的 2018 年制度,并没有官方数据显示已改为所谓 BOSS 系统、受益所有人登记册取代 SCR、附属规例第 622J 章、SCR1 表格、每年随 NAR1 提交受益所有人状况声明,或抽查率 30% 等安排。
这些说法主要见于部分内地 SEO 博客,并无香港政府来源佐证,不能作为合规事实引用。企业只要先记住官方框架的基本点:SCR 是封闭式登记册,不上网申报、不公开,也不是日常交付公司注册处的周年申报文档。
2025 两项真正相关新政对出海企业的影响
公司迁册制度
香港公司迁册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生效,让合资格海外公司可申请迁册来港,并成为经迁册公司。迁册后,公司被纳入香港公司法框架;根据公司注册处指引,经迁册公司亦属需要备存 SCR 的公司类别。海外公司完成迁册后,还须在 120 日内于原注册地撤销登记,因此 SCR、董事、成员登记册及其他公司纪录应同步处理。
TCSP 反洗钱指引更新
2025 年 3 月更新的 TCSP 反洗钱指引并没有改写 SCR 条文,但加强了持牌 TCSP 在机构层面 ML/TF 风险评估及尽职审查方面的要求。对多层海外控股、信托或代名人安排而言,这代表服务提供者在协助穿透及备存数据时,会更重视文档证据、控制链合理性及风险判断。
常见问题 FAQ + 何时该找专业协助
SCR 与周年申报表 NAR1 是同一件事吗?不是。NAR1 是交付公司注册处的周年申报文档;SCR 是公司自行备存的封闭式登记册,供指定执法机关查阅。
SCR 是否等同税务上的受益所有人认定?不是。SCR 是公司法下的控制人透明度制度;税务受益所有人判断则用于税务局、税收协定优惠及反避税语境,判准与场景不同。涉及税务受益所有人或税收协定待遇时,必须按个案判断,宜咨询专业税务意见,本文不构成节税或避税保证。
离岸或休眠公司真的要备存 SCR 吗?只要是香港本地公司,答案通常是要。是否有营运、是否休眠、收入是否来自海外,并不等同免除公司法下的 SCR 责任。
若控股结构包含 BVI、开曼、信托、多层代持,或公司没有合资格居港自然人可任指定代表,又或刚完成或计划迁册来港,宜尽早厘清 SCR 备存与指定代表安排。受规管的信托或公司服务,包括代客备存 SCR、担任指定代表,由 Intelligent Services Limited(TC010349)提供;其他企业合规需要,则可按个案先厘清需求,再转介至合适的持牌或专业服务提供者。
本文为一般信息,并非法律或税务意见。SCR 判定、税务受益所有人分析及跨境架构安排均须按个案判断,宜咨询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