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設立目的與合規流程
《2018 年公司(修訂)條例》於 2018 年 3 月 1 日生效後,所有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均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簡稱 SCR)。SCR 的設立目的是提升法團實益擁有權(beneficial ownership)的透明度,讓執法人員能依法查閱「誰最終擁有或控制這家公司」,從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以下依次說明誰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的五項條件、合規四步驟、指定代表資格、罰則,以及出海控股結構下常見的誤區。
SCR 的設立目的——為什麼香港要有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傳統公司登記制度只看得到「直接股東」——例如一間 BVI 公司持有香港子公司 100% 股權,公開紀錄上只顯示 BVI 公司名稱,卻無法追溯背後的自然人實益擁有人。這個透明度缺口,正是洗錢與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利用的結構漏洞。
SCR 的作用在於填補這個缺口:要求公司自行取得並保存最新實益擁有權資料,備存於公司內,供執法人員在法定程序下查閱。
從國際責任脈絡看,SCR 是香港履行反洗錢及反恐融資(AML/CFT)國際標準的具體措施。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ATF)要求各司法管轄區確保公司實益擁有權資訊可被執法機關及時取得,避免香港被列為不合作司法管轄區。
須留意的是,SCR 不向公眾開放查閱,一般也無須呈交公司註冊處存檔。它是一個「以內備存、執法可查」的登記冊——備存在公司註冊辦事處或香港指定地點,執法人員依《公司條例》第 653ZK 條所賦權力,可要求查閱。
哪些公司必須備存 SCR?
適用對象
- 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local company),上市公司除外。
- 經遷冊至香港的公司。
不適用對象
- 註冊非香港公司(registered non-Hong Kong company),即在香港以外成立、但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的公司。
- 上市公司——因其已受其他披露機制規範。
即使沒有重要控制人
公司經合理步驟識別後,若確認無任何人士符合重要控制人條件,仍須備存登記冊,並在冊內記載「本公司知道沒有重要控制人」,同時委任指定代表。「沒有 SCR 對象」不等於「不需要 SCR」,這一點常被忽略。
誰算「重要控制人」?五條件速查表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即屬重要控制人:
| # | 條件 | 門檻 |
|---|---|---|
| 1 | 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 | 超過 25% |
| 2 | 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表決權 | 超過 25% |
| 3 | 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 過半數 |
| 4 | 有權利或實際上對公司發揮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 事實判斷 |
| 5 | 對某信託或商號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託受託人或商號成員就公司而言符合前 4 項條件之一 | 穿透判斷 |
間接持股須穿透計算:若自然人 A 持有 BVI 控股公司 100% 股權,而該 BVI 公司持有香港子公司 60% 股權,則 A 透過 BVI 公司間接持有香港子公司 60% 股份,超過 25% 門檻,A 為香港子公司的重要控制人。採用離岸控股架構的企業,穿透識別是日常合規中須特別留意的環節。
公司必做步驟——SCR 合規流程四步
第一步:識別。採取合理步驟識別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可登記人士(registrable person,即自然人)及可登記法律實體(registrable legal entity)。公司須向已知或合理相信為重要控制人的人士發出通知,要求提供所需詳情。
第二步:備存與更新。備存 SCR(英文或中文均可),載入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名稱、通訊地址、身分證或護照號碼(自然人)、成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及對公司控制的性質。資料變更後須在 7 日內更新登記冊。
第三步:委任指定代表。每間公司須最少委任一名指定代表(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協助執法人員處理 SCR 相關事宜。指定代表資格:
- 居港自然人,且為該公司股東、董事或僱員;或
- 居港的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
- 信託及公司服務持牌人(TCSP licensee)。
第四步:存放地點。SCR 須備存於公司註冊辦事處,或香港境內的其他指定地點。若存放地點並非註冊辦事處,須以表格 NR2 通知公司註冊處。
本文為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或稅務建議。個案結構須經專業判斷,建議就具體情況諮詢合資格專業人士。
SCR vs 股東名冊 vs 周年申報——三份登記冊的用途差異
| 登記冊 | 目的 | 是否公開 | 更新頻率 |
|---|---|---|---|
| SCR(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 實益擁有權透明度,供執法查閱 | 否(僅執法人員及已記入冊的控制人可查) | 持續更新(變更後 7 日內) |
| 股東名冊(Register of Members) | 記錄法律上的股份持有人 | 須供公眾查閱 | 股份轉讓後更新 |
| 周年申報表(Annual Return / NAR1) | 向公司註冊處申報公司最新資料 | 是(公開紀錄) | 每年一次 |
三者互補,不可互相取代。備妥 SCR 不表示可省略股東名冊或周年申報,反之亦然。關於周年申報的詳細規定,可參考香港公司周年申報指南。
未遵從的罰則
未遵從 SCR 備存義務屬刑事罪行。根據《公司條例》:
- 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 4 級罰款(HK$25,000)。
- 如持續違規,除上述罰款外,另加每日 HK$700。
- 明知或罔顧後果地作出具誤導性、虛假或欺騙性的陳述,可處第 5 級罰款(HK$50,000)及監禁 6 個月(以法例原文為準)。
罰則同時針對「公司」及「每名責任人」——董事個人亦可能受罰,不能以「公司事務」為由推卸個人責任。
出海控股結構下的常見誤區
誤區一:「控股公司在 BVI,香港子公司不用穿透識別。」
錯。香港子公司仍須識別其最終實益擁有人,不論中間隔了多少層離岸控股公司。穿透至最終自然人,是 SCR 義務的核心。
誤區二:「SCR 要交去公司註冊處。」
錯。SCR 是內備存登記冊,存放於公司註冊辦事處或香港指定地點,無須提交公司註冊處存檔。執法人員依法查閱時才須出示。
誤區三:「沒有超過 25% 的股東就不用做。」
錯。即使無任何人符合重要控制人條件,公司仍須備存登記冊(記載「無」),並委任指定代表。
誤區四:「指定代表一定要是香港永久居民。」
不一定。指定代表須為居港自然人,且符合股東/董事/僱員資格,或為合資格專業人士/TCSP 持牌人。持有香港身分證的外籍居港人士亦可出任。
FAQ
SCR 的設立目的是什麼?資料會公開嗎?
SCR 的設立目的是提升法團實益擁有權透明度,打擊洗錢與恐怖分子資金籌集。SCR 不向公眾開放,僅供執法人員及已記入登記冊的重要控制人依法查閱。
誰算重要控制人?25% 門檻怎麼算?
符合五項條件之一即屬重要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 25% 股份或表決權、有權委任或罷免過半數董事、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或透過信託/商號間接符合前述條件。間接持股須逐層穿透計算,將各層持股比例相乘後得出最終實益權益百分比。
非香港公司或上市公司需要備存 SCR 嗎?
不需要。註冊非香港公司及上市公司均獲豁免。但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即使全資由海外母公司持有,仍須備存 SCR。
指定代表一定要找香港人嗎?可以外判給秘書公司嗎?
指定代表須為居港自然人且為該公司股東、董事或僱員,或為會計/法律專業人士,或為 TCSP 持牌人。可委任符合資格的信託及公司服務持牌人(TCSP)協助處理,實務上許多公司會委託公司秘書服務提供者出任指定代表。
沒做 SCR 會罰多少?
未遵從屬刑事罪行,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 4 級罰款(HK$25,000),持續違規另加每日 HK$700。提供虛假資料可處第 5 級罰款(HK$50,000)及監禁 6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