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目的是什么?设立原因、适用对象与合规流程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设立目的是提升公司实益拥有权透明度,打击洗钱与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本文详解谁须备存、合规流程与罚则。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设立目的与合规流程

《2018 年公司(修订)条例》于 2018 年 3 月 1 日生效后,所有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均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简称 SCR)。SCR 的设立目的是提升法团实益拥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的透明度,让执法人员能依法查阅「谁最终拥有或控制这家公司」,从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以下依次说明谁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的五项条件、合规四步骤、指定代表资格、罚则,以及出海控股结构下常见的误区。

SCR 的设立目的——为什么香港要有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传统公司登记制度只看得到「直接股东」——例如一间 BVI 公司持有香港子公司 100% 股权,公开纪录上只显示 BVI 公司名称,却无法追溯背后的自然人实益拥有人。这个透明度缺口,正是洗钱与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利用的结构漏洞。

SCR 的作用在于填补这个缺口:要求公司自行取得并保存最新实益拥有权数据,备存于公司内,供执法人员在法定进程下查阅。

从国际责任脉络看,SCR 是香港履行反洗钱及反恐融资(AML/CFT)国际标准的具体措施。财务行动特别组织(FATF)要求各司法管辖区确保公司实益拥有权信息可被执法机关及时取得,避免香港被列为不合作司法管辖区。

须留意的是,SCR 不向公众开放查阅,一般也无须呈交公司注册处存盘。它是一个「以内备存、执法可查」的登记册——备存在公司注册办事处或香港指定地点,执法人员依《公司条例》第 653ZK 条所赋权力,可要求查阅。

哪些公司必须备存 SCR?

适用对象

  • 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local company),上市公司除外。
  • 经迁册至香港的公司。

不适用对象

  • 注册非香港公司(registered non-Hong Kong company),即在香港以外成立、但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的公司。
  • 上市公司——因其已受其他披露机制规范。

即使没有重要控制人

公司经合理步骤识别后,若确认无任何人士符合重要控制人条件,仍须备存登记册,并在册内记载「本公司知道没有重要控制人」,同时委任指定代表。「没有 SCR 对象」不等于「不需要 SCR」,这一点常被忽略。

谁算「重要控制人」?五条件速查表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即属重要控制人:

# 条件 门槛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超过 25%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表决权 超过 25%
3 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过半数
4 有权利或实际上对公司发挥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事实判断
5 对某信托或商号有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受托人或商号成员就公司而言符合前 4 项条件之一 穿透判断

间接持股须穿透计算:若自然人 A 持有 BVI 控股公司 100% 股权,而该 BVI 公司持有香港子公司 60% 股权,则 A 通过 BVI 公司间接持有香港子公司 60% 股份,超过 25% 门槛,A 为香港子公司的重要控制人。采用离岸控股架构的企业,穿透识别是日常合规中须特别留意的环节。

公司必做步骤——SCR 合规流程四步

第一步:识别。采取合理步骤识别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可登记人士(registrable person,即自然人)及可登记法律实体(registrable legal entity)。公司须向已知或合理相信为重要控制人的人士发出通知,要求提供所需详情。

第二步:备存与更新。备存 SCR(英文或中文均可),加载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名称、通信地址、身分证或护照号码(自然人)、成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及对公司控制的性质。数据变更后须在 7 日内更新登记册。

第三步:委任指定代表。每间公司须最少委任一名指定代表(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协助执法人员处理 SCR 相关事宜。指定代表资格:

  • 居港自然人,且为该公司股东、董事或雇员;或
  • 居港的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
  • 信托及公司服务持牌人(TCSP licensee)。

第四步:存放地点。SCR 须备存于公司注册办事处,或香港境内的其他指定地点。若存放地点并非注册办事处,须以表格 NR2 通知公司注册处

本文为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个案结构须经专业判断,建议就具体情况咨询合资格专业人士。

SCR vs 股东名册 vs 周年申报——三份登记册的用途差异

登记册 目的 是否公开 更新频率
SCR(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实益拥有权透明度,供执法查阅 否(仅执法人员及已记入册的控制人可查) 持续更新(变更后 7 日内)
股东名册(Register of Members) 记录法律上的股份持有人 须供公众查阅 股份转让后更新
周年申报表(Annual Return / NAR1) 公司注册处申报公司最新数据 是(公开纪录) 每年一次

三者互补,不可互相取代。备妥 SCR 不表示可省略股东名册或周年申报,反之亦然。关于周年申报的详细规定,可参考香港公司周年申报指南

未遵从的罚则

未遵从 SCR 备存义务属刑事罪行。根据《公司条例》:

  • 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 4 级罚款(HK$25,000)。
  • 如持续违规,除上述罚款外,另加每日 HK$700。
  • 明知或罔顾后果地作出具误导性、虚假或欺骗性的陈述,可处第 5 级罚款(HK$50,000)及监禁 6 个月(以法例原文为准)。

罚则同时针对「公司」及「每名责任人」——董事个人亦可能受罚,不能以「公司事务」为由推卸个人责任。

出海控股结构下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控股公司在 BVI,香港子公司不用穿透识别。」

错。香港子公司仍须识别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不论中间隔了多少层离岸控股公司。穿透至最终自然人,是 SCR 义务的内核。

误区二:「SCR 要交去公司注册处。」

错。SCR 是内备存登记册,存放于公司注册办事处或香港指定地点,无须提交公司注册处存盘。执法人员依法查阅时才须出示。

误区三:「没有超过 25% 的股东就不用做。」

错。即使无任何人符合重要控制人条件,公司仍须备存登记册(记载「无」),并委任指定代表。

误区四:「指定代表一定要是香港永久居民。」

不一定。指定代表须为居港自然人,且符合股东/董事/雇员资格,或为合资格专业人士/TCSP 持牌人。持有香港身分证的外籍居港人士亦可出任。

FAQ

SCR 的设立目的是什么?数据会公开吗?

SCR 的设立目的是提升法团实益拥有权透明度,打击洗钱与恐怖分子资金筹集。SCR 不向公众开放,仅供执法人员及已记入登记册的重要控制人依法查阅。

谁算重要控制人?25% 门槛怎么算?

符合五项条件之一即属重要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 25% 股份或表决权、有权委任或罢免过半数董事、有重大影响力或控制、或通过信托/商号间接符合前述条件。间接持股须逐层穿透计算,将各层持股比例相乘后得出最终实益权益百分比。

非香港公司或上市公司需要备存 SCR 吗?

不需要。注册非香港公司及上市公司均获豁免。但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即使全资由海外母公司持有,仍须备存 SCR。

指定代表一定要找香港人吗?可以外判给秘书公司吗?

指定代表须为居港自然人且为该公司股东、董事或雇员,或为会计/法律专业人士,或为 TCSP 持牌人。可委任符合资格的信托及公司服务持牌人(TCSP)协助处理,实务上许多公司会委托公司秘书服务提供者出任指定代表。

没做 SCR 会罚多少?

未遵从属刑事罪行,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 4 级罚款(HK$25,000),持续违规另加每日 HK$700。提供虚假数据可处第 5 级罚款(HK$50,000)及监禁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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